於2010-10-20發佈
以色列同性伴侶法律地位受挑戰
以色列曾經是世界上甚至是中東最早的國家,承認長期同性戀關係等同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這情況在10月5日逆轉了,因為在別是巴(Beersheva)有一位家庭法院的法官裁決:在普通法裡符合同性伴侶資格的人不能承繼已故伴侶的遺產。
這宗爭產事件由一名已故同性戀者的胞姊妹提出,因為死者生前於遺囑上表明把所有遺產留給她,但是與死者有超過20年同性伴侶關係的男子聲稱,根據普通法上有關婚姻的法例,他有權接管遺產。
2007年,以色列正式承認於其他國家辦理的同性婚姻註冊。雖然目前以色列境內不提供同性婚姻的合法註冊,但當地同性戀者可自由地飛往歐洲進行婚姻註冊,回國後便可享有與已婚夫婦同等的法律權利。
以色列Ynet新聞網站引述法官Yeshayahu Tischier的判辭:「在我的法庭裡,夫妻的唯一合法解釋是指男性與女性結合的關係。」他又稱:「我不會理會公眾對同性夫婦的容忍,也不理會那些強迫我接受對夫婦一詞的其他演繹,甚至是那些所謂自由主義的社會價值。」
原告稱他會將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因為他認為法官的裁決違背最高法院支持同性夫婦擁有法律權利的保障。
(香港國度復興報 www.israeltoday.co.il ,2010-10-6 Ryan Jones報道,Lubee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