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1-10-21發佈


以色列最高法院擴大對回歸法的解釋
新聞出處:Israel today
新聞日期:2021/10/18
中譯/來源:Nata 。蒙允刊載

大法官在決議中引用聖經,這將使一些人更容易回歸搬到以色列居住

上週在以色列慶祝了阿利亞日(Yom Ha-Aliyah),自 2016 年以來,這便成為一個國定假日。因此,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審查該土地上,關於高等法院最近根據回歸法,為猶太人的親屬移民到以色列權利的重要判決。

在一項開創性的裁決中,以色列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開創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先例,擴大了目前對猶太人及其親屬回歸法的解釋。

2021 年 8 月下旬的新裁決並未受到太多媒體的關注,但仍標誌著對該法的罕見新解釋。 該判決闡明,已故配偶是猶太人的子女或孫子女的非猶太寡婦或鰥夫有權移民到以色列並獲得猶太新移民 Oleh「字面意思是希伯來語『上升』之意」也就是說,一個猶太人從流放中返回以色列土地。

50 多年來,法律明確規定,猶太人的配偶以及猶太人的子女或孫子女的配偶,有權與其伴侶一起作為 Oleh 移民到以色列。 但是,對於希望在其猶太血統的配偶去世後,移民到以色列的非猶太寡婦和鰥夫,沒有一致的政策。

此一新裁決可以看作是對回歸法則範圍的擴大,讓一些人感到懊惱,也讓另一些人大為解脫。

回歸法 #以色列建國歷史上的基本法之一

回歸法於 1950 年由以色列國會立法,被認為是猶太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儘管沒有正式作為「基本法」(在以色列法律中被視為憲法文件的法律)通過,但最高法院的裁決已證實它本質上是一項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

事實上,回歸法(The Law of Return)被公認為以色列作為一個猶太國家的立法基石。

以色列第一任總理大衛·本-古里安(David Ben-Gurion)宣稱,《回歸法》包含以色列國家的核心目標,即聚集流亡者的目標。以色列國建立在其猶太公民和非猶太公民完全平等的原則之上,然而,「不是國家賦予流亡的猶太人返回的權利;這項權利先於以色列國,正是建立國家的非常議題」(以色列議會議定書,1950 年)。

最高法院法官解讀回歸法

回歸法是現代以色列國身份的基本組成部分,很難改變。以色列分裂的政治制度反映在國會中的許多不同政黨中,使這項敏感的法律成為一個爭議太大而無法處理的問題,因此法院介入,就像以色列的情況一樣,最高法院的裁決在許多方面定義了法律。

最初的法律沒有定義誰被視為猶太人,因此,誰有權作為 Oleh 移民到以色列並不總是很清楚。 1962 年,以色列法院澄清,就回歸法而言,猶太人的定義與拉比法中的猶太人定義不同。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個先例是通過拒絕一位已經歸信基督教並成為天主教修士的猶太人,在回歸法的主持下移民而建立的「儘管根據猶太拉比法- 口傳律法哈拉卡(halacha),他實際上是猶太人」。

1970年,對回歸法進行了重要的修改。這是直到今天,也就是 50 多年後,該法律的最後一次更改。修正案的第 4B 條將上述司法先例編入法律條例中,將猶太人定義為「出生於猶太母親或已皈依猶太教且不屬於其他宗教的人」。這是採用拉比定義的「猶太人」其狹義定義。

另一方面,同一修正案的第 4A 條將原始回歸法擴展到第三代,並指出猶太人 Oleh 的權利「也歸屬於猶太人的子女和孫子女,猶太人的配偶。猶太人,猶太人的孩子的配偶,猶太人的孫子的配偶」,無論猶太祖先是否還活著。

在最近的最高法院案件中辯論的正是法律的這一方面;即猶太人的孩子的寡婦,是否包括在該法律的條例中?

猶太人孩子的寡婦有資格獲得阿利亞身份嗎?

這起案件涉及三名非猶太寡婦,她們的已故丈夫是猶太男子和非猶太婦女的兒子。 其中一個寡婦甚至有三個孩子,他們已經移民到以色列「這三名孩子都是猶太人的孫子」並在以色列國防軍服役。儘管如此,以色列內政部拒絕根據《回歸法》授予此寡婦以色列公民身份。

請注意,先前的法律先例已經確定猶太人的寡婦有權作為 Oleh 移民,因為法律明確規定該權利並不取決於猶太人是否還活著。然而,內政部辯稱,猶太人的孩子的寡婦是一個不同的類別,只有當她的配偶在世並與她一起移民時,她才有資格作為 Oleh 移民。

最高法院裁決 #分歧裁決

對這一上訴的裁決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定人數作出的,兩名法官裁決支持尋求以色列公民身份的請願人,一名法官裁決反對「反對主意根據內政部的意見」。

裁決有利於寡婦的伊扎克·阿米特(Itzhak Amit)法官寫道:通常,保持配偶關係的伴侶將他們的命運與彼此聯繫在一起,我們不應該假定其中一個從這個世界過去的伴侶必然會導致這種聯繫被切斷。同樣,我們不應假定其中一位伴侶的去世必然會切斷他們與猶太人之間的命運紐帶。

儘管阿米特大法官也表示,這項權利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因為寡婦與猶太人的聯繫不如她已故的配偶那麼強烈。

相比之下,同樣支持寡婦的愛娜特·拜倫(Anat Baron)法官聲稱,法律文本明確規定「猶太人的孩子的配偶享有獨立的返回權,這源於她本人是猶太人的家庭成員;家庭關係是血緣關係還是婚姻關係沒有實際意義。」

她還引用了經文,進一步為裁決增添了悲哀與明定: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出埃及記 22:22-23)。

法律解釋的變化反映了以色列社會的變化

該判決必須與最近關於回歸法範圍的其他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相一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2021 年 3 月的裁決,該裁決承認 12 名在以色列皈依改革猶太教的猶太皈依者俱有作為猶太人獲得以色列公民身份的合法權利。這一裁決遭到了東正教拉比機構的嚴厲反對。

綜合來看,在不影響正統拉比法的情況下,廣泛地看待回歸權和猶太人的定義是一種明顯的司法趨勢。

對於世界上許多將自己視為全球猶太社群一部分的人來說,即使正統猶太教機構可能否認他們的猶太人身份,這些裁決也算是一種解脫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