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8-03-19發佈
2008年2月27日報導
1988年1月2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了1969年所立的墮胎限制,從此子宮成為了未出生嬰孩的危險之處。自此之後,數以百萬計的幼小生命被扼殺。即使已懷胎九個月的嬰兒,仍有被拿出母體外的可能。

Kristine Kruszelnicki在《基督教周報》(Christian Week)報道,1月是最高法院推翻墮胎限制的20周年紀念,有一群人士舉行了哀悼集會。

加拿大福音派團契的法律顧問Don Hutchinson指出:「社會有個錯誤信念,認為墮胎是個權利,而事實上,這二十年來加拿大的墮胎是在立法的真空下發生。根本沒有甚麼可慶賀的。」

這篇文章令人大開眼界,原來加拿大對墮胎十分寬鬆。墮胎問題的爭論在美國正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最近已取得進展: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禁止成形胎兒墮胎,更有個別州份支持維護未誕生的生命。

為加拿大能通過維護生命的法律,也求人能聽得進維護生命的聲音,人心愛惜未出生的小生命,以及立法保護胎兒和母親免遭不必要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