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4-10-11發佈

正如我們一直在討論著末世的聖經預言,以及我們可以如何預備,我們也專注在擁有真理與喜愛真理的重要性上。這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在末世要臨到世上的黑暗,幾乎完全與欺騙或不真實有關。當聖經談到要走在光中,是說到要走在真理中。一開始可能聽起來不太可能,但是你確實可以認識真理又喜愛真理,卻未必要走在真理中。這怎麼可能呢?

那是一個遠比我們所認為的還難以捉摸的欺騙。我知道人們是如此喜愛神的真理,以致他們每週花上數小時查考聖經以求瞭解,他們看待聖經真理如同極大的財寶。這當然是一個很崇高的努力,而且應該成為所以神的子民致力的事。然而,我遇到許多這樣用心研讀聖經的人,卻認為不誠實報稅沒什麼大不了,這與他們所看重的聖經有著極大的衝突,正如我們在羅馬書十三章6-7節所讀到的: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幾年前我遇到一群信徒,他們可能曾是我所碰過最致力於尋求聖經的人,但是他們卻找藉口不遵守以上的經文,因為他們不認同政府使用他們所繳的稅的方式。聖經上沒有一個地方說,唯有政府合宜使用這些稅時才要繳稅。倘若真是這樣,那麼在歷史上沒有一個政府,我們應該繳稅,而這經文也就不會被寫出來。事實上,當保羅寫這段經文時,尼祿正是當時的凱撒,尼祿可能是羅馬帝國最殘暴的領袖,也是殺了保羅的那一位。

當某人傾向用這樣的方式而使神的話合理化,反而會受到最大的傷害。透過逃漏稅或沒有付他們該付的,貧窮的靈就可以在此人的生命中得著掌控權。這在箴言十一章24節中清楚地表達:有吝惜過度的,反致窮乏。』不管你喜不喜歡,沒繳稅就是吝惜過度,不管它們會怎麼被使用。倘若我們要分享現代社會或國防的利益,我們就應該快樂地分擔成本。

同樣地,倘若我們不付我們該付的帳單,遲早會造成我們個人的腐敗,這也意味我們有義務準時繳款。這是一個必然的真理:當我們困在如此單純的事上,在我們個人的生命中,將真實地對貧窮的靈的大門敞開,造成我們個人的貧窮。

凡是愛真理的人,在他們所行的道路上也會是實實在在的,我們應該言行合一。我聽到許多基督徒宣稱箴言十三章22節:罪人為義人積存資財。』還有其他聖經預言說到萬國的財富將給予義人,毫無疑問此預言一定會發生,但決定誰是義人卻很重要。經文中也清楚表示,凡是沒有持守所許的願的就是惡人。

當我知道基督徒沒有持守對教會與服事所許的願之比率時,我感到震驚不已,正如所羅門在傳道書五章4-6節所寫的:『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這難道不是為亞拿尼亞和他的妻子撒非喇帶來審判的愚行嗎?

基督徒在地上是代表神,並且成為祂的大使,倘若在我們裡面有一個基本特性是神的本性,那即是祂的話語是真實的,而且祂總是謹守諾言,正如主耶穌自己在馬太福音五章37節所陳述的:『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我知道有許多基督徒生意人不想要和其他基督徒做生意,因為他們遭受對待的方式。似乎許多基督徒有意不付其他基督徒款項,是因為他們知道那些基督徒必須要饒恕他們。這可能看起來像是一個比較極端的說法,但這卻比大多數人所能想像的還要普遍。身為一個教會與事工,我們不斷成為遭受其他基督徒、其他事工,還有其他教會這樣對待的目標。那真的很傷我們,但遠遠不及對他們自己的殺傷力。

過去幾年,我有不少與銀行家處理事情的經驗,甚至與當地最大銀行的總裁開會,每一個處理的案例都是這些銀行不想再與教會或事工做生意,因為他們是如此糟的風險群。幾十年前的情況完全不是這樣,當時的教會與事工曾被視作銀行最棒的生意合作對象。

正如主耶穌也在路加福音十六章11節說過:『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我們處理我們錢財的方式,將決定所能託付給我們真實錢財的種類。

有一個原因何以獸的印記是一個經濟的印記,貪愛錢財是人心終極偶像之一,而那些崇拜金錢的人就是崇拜獸。一個真實基督徒成熟度的終極問題之一,是學習正確地處理不義的錢財,它考驗著心中最深層的問題,並能從中快速地區別真假。

我感謝仍有一些基督徒團體、事工與教會,以正直為名,這些人就是罪人為義人積存資財的對象。然而,我認為我們將為誰才是神所認定的罪人而感到驚訝。既然我們已被告知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參考彼前417),我們可以預期第一批移轉的財富,將來自許多基督徒、教會與事工,因為他們在這基本的方面不忠心。

讓我們一直盡力實實在在的做每一件事,從繳稅與繳款開始。倘若商店找了我們多餘的錢,就還給對方。保留一些不該屬於你的東西,可以造成你個人的貧窮,這就是那些很容易被忽略的『小狐狸』之一(參考歌215)─它不僅偷走了許多果子,更毀壞了葡萄園。

(摘自 喬納 word for the week, 10/11/2004)